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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期望苗鸡价格指数保险适时启动

近几年来,受“禽流感”疫病的流行,以及媒体对“速生鸡”的报道,家禽业周期性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禽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每次价格波动,养殖场(户)生产积极性都要遭受一次严重打击;而苗禽价格波动尤其剧烈,往往导致种鸡企业产品滞销,企业严重亏损,全行业陷入困境。为稳定家禽业生产,目前江苏省政策性有效农业保险已经开办了种鸡、蛋鸡、肉鸡、肉鸭、蛋鸭和肉用仔鹅6个险种,但这些险种主要覆盖的是自然风险和疫病风险保障。与此不同的是,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实现向市场风险保障的延伸,是应对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一种新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外已有成功实践,美国、加拿大等农业发达国家较早开展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国内北京、上海等地尝试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淡季叶类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在家禽业领域尝试开展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方面,种禽是家禽生产的重要基础,苗禽价格波动不仅加剧了家禽市场波动,也影响到种禽生产的稳定。通过苗鸡价格指数保险的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开展其它种类禽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探索化解市场风险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开展苗鸡价格指数保险能以较低的成本分散风险,保护养殖利益和整个产业发展,符合中央关于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的要求。

最近,笔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了解到,该省海门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的研究。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每10天为一个保险责任期间(最后一个保险责任期间为5天),其间当苗鸡市场价格平均值(P1)低于保险价格(P0)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市场价格以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公布的苗鸡价格为准

2)保险金。苗鸡投保数量根据当年累计出栏数量确定(考虑到2个月左右的清棚期,也可按种鸡套数的100倍计算);每只苗鸡的保险金额可参照每千克玉米价格的0.46倍确定,最高不超过1.25元。

3)保险赔偿方法。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年累计出栏数/365)×保险责任期间天数×(1-P1/P0)(注:P1为保险责任期间市场价格平均值;P0为保险价格,可参照每千克玉米价格的0.46倍确定)。根据神农网公布的每日苗鸡价格,以20099~20138月四年模拟,保险事故损失率平均为5.6%;用海门京海集团同期苗鸡售价佐证,保险事故损失率平均为6.05%。由于实际苗鸡售价通常比网上公布的偏低7%~8%,专业人员建议保险事故损失率确定为5.77%比较合适。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的研究已通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设计合理,其标的的确定、赔偿的处理方式、运行模式都具有可操作性。

联合国粮农组织近日发布预警称,H7N9H5N1型流感可能在即将到来的流感季节重现。随着秋冬季到来,禽流感是否会卷土重来?如何管控禽流感疫情发生带来的市场风险,这需要未雨绸缪,超前谋划。笔者建议,政府与保险公司应适时启动苗鸡价格指数政策性保险,通过保险补偿机制,规避种禽生产的市场风险,这对稳定家禽生产至关重要。一是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家禽业保险的多风险率、苗禽价格对稳定种禽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是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险种类,因而政府应与其他农业保险险种一样,列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二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先在肉鸡父母代种鸡生产集中区域试点,积累经验,再考虑全面推广。三是探索“联办共保”模式。近年来江苏探索实践的“联办共保”是目前较为成功的一种模式。所谓“联办共保”,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合开办农业保险,收取的保费和保险赔付都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和分担。保险公司按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同时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果有结余,保险公司部分结余将按相关规定提足准备金,政府部分的结余则留作地方政府的农业风险基金。采用这种模式开办苗鸡价格指数保险,发展前景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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